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技术规范

四川仲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 2012-04-09 - 边坡防护技术资讯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DL 5162-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04-27批准 2002-09-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根据原电力工业部综合管理司“关于下达1997年制定、修订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综科教[1998]28号)的计划安排编制的。
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是为加强我国水电水利工程施工行业安全文明生产,保障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企业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施工生产秩序,为水电水利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科学地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提供依据。
本标准的编制,总结了我国水电水利工程施工行业多年来在安全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施工现场多发事故与重大事故的教训,并对近期建设的安全文明生产设施较好的我国大中型水电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作业现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经多次征求全国各水电工程局和有关单位的意见,通过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三个阶段的编写、讨论、修改与审定,完成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中国水利水电基础工程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福生、熊成辽、杜鸿镇、郑霞忠、郑根保、王景忠、贺永利。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水电水利建筑安装工程中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其他水电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2001 安全色
GB 3787—1993 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387—199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722—1986 爆破安全规程
GB 7059.1—1986 移动式木直梯安全标准
GB 8196—1987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GB 8918—1996 钢丝绳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0055—1996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GB 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3329—1991 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
GB 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156—19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L/T 5037—1994 轴流式水轮机埋体安装工艺导则
DL/T 5148—2001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JGJ 33—1986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46—198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JGJ 80—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SD 267—1988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 287—1988 水轮发电机定子现场装配工艺导则
SDJ 5—1985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定

3 总则
3.0.1 为在大中型水电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建设中,防止安全事故与职业性危害的发生,实施安全生产,设置标准明确、技术可行、经济实用的安全防护设施,特制定本标准。
3.0.2 大中型水电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均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在建设中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3.0.3 水电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各尽其责,共同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工作。
3.0.4 本标准未明确规定的,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基本规定
4.1 施工现场
4.1.1 施工区域宜按规划设计和实际需要采用封闭措施,对施工中关键区域和危险区域,应实行封闭。
4.1.2 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配戴安全帽和使用其它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4.1.3 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等,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强风、防雷击、防砸、防坍塌及工业卫生等要求。
4.1.4 施工现场的洞(孔)、井、坑、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4.1.5 施工现场存放设备、材料的场地应平整牢固,设备材料存放整齐稳固,周围通道畅通,且宽度宜不小于1m。
4.1.6 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设置合理,沟、管、网排水畅通。
4.1.7 接送上下班人员宜选用客车,若采用载重汽车载人,必须取得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许可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1.8 施工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规模露天施工现场宜采用大功率、高效能灯具。
2 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应设有路灯。
3 在高温、潮湿、易于导电触电的作业场所(如洞室、闸门井、蜗壳、压力钢管等处)使用照明灯具地面高度低于2.2m时,其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4 照明灯具与导线的绝缘应符合有关规定。
4.1.9 施工区域、作业区及建筑物,应执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设置必备的消防水管、消防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4.2 作业面
4.2.1 高处作业面(如坝顶、屋顶、原料平台、工作平台等)的临空边沿,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4.2.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栏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材料要求:
1) 钢管横杆及立柱均采用φ≥30mm,壁厚≥2mm的钢管,以扣件或焊接固定;
2) 钢筋横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20mm,宜采用焊接连接;
3) 原木横杆梢径不应小于7c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cm,用不小于12号镀锌铁丝绑扎固定;
4) 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c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cm,用不小于12号镀锌铁丝绑扎,至少3圈,不得有脱滑现象。
2 防护栏杆应由上、中、下三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宜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3m。坡度大于25°时,防护栏应加高至1.5m。
3 长度小于10m的防护栏杆,两端应设有斜杆。长度大于10m的防护栏杆,每10m段至少应设置一对斜杆。斜杆材料尺寸与横杆相同,并与立柱、横杆焊接或绑扎牢固。
4 栏杆立柱间距不宜大于2m。若栏杆长度大于2m,必须加设立柱。
5 栏杆立柱固定要求:
1) 在泥石地面固定时,宜打入地面0.5m~0.7m,离坡坎边口的距离应不小于0.5m。
2) 在坚固的混凝土面等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栏杆柱焊接;采用竹、木栏杆固定时,应在预埋件上焊接0.3m长∟50×50角钢或直径不小于20mm的钢筋,用螺栓连接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铁丝绑扎两道以上固定。
3) 在操作平台、通道、栈桥等处固定时,应与平台、通道杆件焊接或绑扎牢固。
6 在有可能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的处所,栏杆应专门设计。
4.2.3 高处临边防护栏杆处宜有夜间示警红灯。
4.2.4 在悬崖、陡坡、杆塔、坝块、脚手架以及其它高处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并应根据施工具体情况,提供安全带、安全绳等个体防护用品,挂设水平安全网或设置相应的吊篮、吊笼、平台等设施。
4.2.5 脚手架作业面高度超过3.2m时,临边必须挂设水平安全网,还应在脚手架外侧挂立网封闭。脚手架的水平安全网必须随建筑物升高而升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3m。
4.2.6 钢管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脚手架应根据施工荷载经设计确定,其中常规承载力不得小于2.7kPa。
2 脚手架的钢管外径应为48mm~51mm,厚度3mm~3.5mm,扣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变形滑丝;钢管无锈蚀脱层、裂纹与严重凹陷。
3 脚手架应基础夯实,立杆下部加设垫板。
4 脚手架的搭设要求为:立杆间距不大于2m,大横杆间距不大于1.2m,小横杆间距不大于1.5m。
5 走道脚手架应铺牢固,临空面应有防护栏杆,并钉有挡脚板。
4.2.7 脚手架拆除时,在拆除物坠落范围的外侧应设有安全围栏与醒目的安全标志。
4.2.8 各类操作平台(包括原料平台、工作平台)应根据施工荷载实际情况经设计确定。
4.2.9 各类洞(孔)口、沟槽应设有固定盖板,在洞(孔)口边设置防护栏杆,同时设有安全警告标志和夜间警示红灯。其中:
1 普通盖板承载力不应低于2.5kPa。
2 机动车辆、施工机械道路上的洞(孔)口盖板承载力不应小于经过车辆、机械中最大轴压力的2倍。
4.2.10 电梯井、闸门井、门槽、电缆竖井等的井口应设有临时防护盖板或设置围栏,在门槽、闸门井、电梯井等井道口(内)安装作业,应根据作业面情况,在其下方井道内设置可靠的水平安全网作隔离防护层。
4.2.11 高处作业面必须设有钢扶梯、爬梯或简易木梯。
4.2.12 施工现场钢扶梯、爬梯或简易木梯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钢扶梯:
1) 梯梁采用工字钢或槽钢,截面尺寸应通过计算确定:
2) 踏脚板应采用不小于φ20mm的钢筋三根与小角钢或25mm×4mm扁钢与小角钢组焊成的格子板,踏脚板的宽度为0.1m,踏脚板间距宜为0.3m等距离分布;
3) 边缘扶手栏杆高不应小于1m,扶手立柱间距不宜大于2m,均采用外径不小于30mm,壁厚不小于2mm的管材;
4) 梯宽度不小于0.6m;
5) 扶梯高度大于5m时,宜设梯间平台,分段设梯;
6) 扶梯焊接、安装应牢固可靠。
2 钢爬梯:
1) 梯梁宜采用不小于∟50×50角钢或不小于φ30mm的钢管;
2) 踏棍宜采用不小于φ20mm的圆钢,间距宜为30cm等距离分布;
3) 爬梯与建筑物或设备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15m;
4) 梯段高度超过5m,后侧临空面应设置与用途相适应的护笼;
5) 超长直爬梯,每隔8m应设置梯间平台;
6) 爬梯宽度不宜小于0.3m;
7) 爬梯焊接、安装应牢固可靠。
3 简易木梯:
1) 木梯长度不宜超过3m,宽度不宜小于0.5m;
2) 梯梁截面尺寸不得小于5cm×8cm,梢径不得小于8cm,踏棍间距不宜大于0.3m;
3) 安放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必须固定稳固。
4.2.13 在同一垂直方向上同时进行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设有隔离防护棚。对高度超过24m的防护棚的顶部,应做双层结构。防护棚材料宜使用5cm厚的木板。
4.2.14 作业面处于以下情况时,应在作业面上侧设置防止滚动物的挡墙或积石槽。若存在边坡滑移重大安全隐患时,在施工前必须采取专门防护措施:
1 不稳定岩体下部;
2 孤石、悬崖陡坡下部;
3 高边坡下部;
4 基坑;
5 深槽、深沟下部。
4.2.15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输电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2.15所列的数值。否则,应采用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等隔离措施。

表4.2.15 输电线路电压等级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4.3 通道
4.3.1 施工场内公路、有轨道路以及竖(斜)井提升通道见本标准第10章有关规定。
4.3.2 栈桥、栈道应根据施工荷载设计确定。
4.3.3 施工场内人行及人力货运通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牢固、平整、整洁、无障碍、无积水。
2 宽度不小于1.0m。
3 危险地段设置防护设施和警告标志。
4 冬季雪后有防滑措施。
4.3.4 高处施工通道的临边(如栈桥、栈道、悬空通道的两侧、架空皮带机廊道的边沿、垂直运输设备与建筑物相连通的通道两侧等)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当临空边沿下方有人作业或通行时,还应在安全防护栏杆下部设置高度不低于0.2m的挡脚板。
4.3.5 排架、井架、施工用电梯、大坝廊道隧洞等出入口和上部有施工作业的通道,应设有防护棚,其长度应超过可能坠落范围,宽度不应小于通道的宽度。当可能坠落的高度超过24m时,应设双层防护棚。
4.3.6 悬空的通道跨度小于2.5m时,可用厚7.5cm、宽15cm的方木搭设。通道两侧应设防护栏杆,超长悬空人行通道的搭设应经设计计算。
4.3.7 施工作业区及各种建筑物处应设有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4.4 临建设施
4.4.1 施工用各种库房、加工车间、临时宿舍及办公用房等临建设施,应布置在不受山洪、江洪、滑坡、塌方及危石等威胁的区域,基础坚固,稳定性好,周围排水畅通。建筑物设计应符合GBJ 16的规定。
4.4.2 爆破器材仓库还必须符合GB 6722的有关规定。
4.4.3 油库、加油站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加油站四周应设有不低于2m高的实体围墙,或金属网等非燃烧体栅栏。
2 设有消防安全通道,油库内道路宜布置成环行道,车道宽应不小于3.5m。
3 露天的金属油罐、管道上部应设有阻燃物的防护棚。
4 库内照明、动力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装有阻火器等防火安全装置。
5 装有保护油罐贮油安全的呼吸阀。
6 油罐区安装有避雷针等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Ω。
7 金属油罐及管道应设有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不大于30Ω。
8 配备有泡沫、干粉灭火器及沙土等灭火器材。
9 设有醒目的安全防火、禁止吸烟等警告标志。
10 设有与安全保卫消防部门联系的通信设施。
4.4.4 现场值班房、移动式工具房、抽水房、空压机房、电工值班房等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值班房搭设应避开可能坠落物区域,特殊情况无法避开时,房顶应设置有效的隔离防护层。
2 值班房高处临边位置应设有防护栏杆。
3 移动式工具房应设有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
4 配备有灭火装置或灭火器材。
4.5 机电设备
4.5.1 各种机械安装,基础必须稳固。放置移动式机械,场地应平整结实。
4.5.2 各种机械设备传动与转动的露出部分,如传动带、开式齿轮、电锯、砂轮、接近于行走在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必须安设拆装方便、网孔尺寸符合安全要求的封闭的钢防护网罩或防护挡板或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装置。
4.5.3 各种机电设备的监测仪表(如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等)和安全装置(如制动机构、限位器、安全阀、闭锁装置、负荷指示器等)必须齐全、配套,灵敏可靠、并应定期校验合格。
4.5.4 施工用各种动力机械的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靠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4.5.5 施工区域的用电设备外壳应涂有明显的色标,在安装使用中,外壳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4.5.6 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水型或采用防水措施。
4.5.7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电气设备与线路均应满足防爆要求,在大量蒸汽、粉尘的场所,应满足密封、防尘要求。
4.5.8 能够散发大量热量的机电设备,如电焊机、气焊与气割装置、电热器、碘钨灯等,不得靠近易燃物,必要时应设置隔离板以隔热。
4.5.9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在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电动工具以保安全。当使用Ⅰ类电动工具时,必须采用其它安全措施,如漏电保护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
2 在潮湿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电动工具。如需使用Ⅰ类电动工具则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漏电保护器。
3 在狭窄场所内,如锅炉、金属容器、管道等,应使用Ⅲ类工具。如需使用Ⅱ类电动工具,则必须装设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4.5.10 各种施工起重设备(如门机、塔机、缆机等)与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5.10的规定。

4.5.10 输电线路电压等级与设备的安全距离
4.6 环保与工业卫生
4.6.1 施工区域生产、生活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施工生活区、办公楼等处大气环境质量不应低于我国现行GB 3095三级标准。
2 设有合理的生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堆放场。
3 根据人群分布状况修建公共厕所或设置移动式公共厕所。
4 设有急救中心(站),并备有急救药品、止血设备、骨折固定用具、担架、救护车等,并配备通信工具。
4.6.2 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除尘措施,使粉尘浓度符合表4.6.2的规定,并配备足够的防尘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

4.6.2 作业场所粉尘最高允许浓度
4.6.3 产生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筛分楼、破碎车间、制砂车间、空压机站、水泵站、拌和楼等作业场所应设置有声级不大于75dB(A)的隔音值班室,且配有足够的防噪声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
2 木工械机、风动工具、喷砂除锈、锻造、铆焊等噪声危害严重的作业,应配备足够的防噪耳塞等防护用品。
3 职工接触噪声强度应符合表4.6.3-1的规定。
4 砂石料的破碎、筛分、混凝土拌和楼、金属结构制作厂等噪声严重的施工设施,不应布置在靠近居民区、工厂、学校、施工生活区。因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降噪措施,运行时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表4.6.3-2的规定。

4.6.3-1 作业人员接触噪声时间与允许噪声强度标准

表4.6.3-2 施工作业噪声排放允许标准
4.6.4 易产生毒物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及生产工艺或通风、净化装置或采取密闭等措施,使毒物排放符合表4.6.4的规定,并应配有足量的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

4.6.4 常见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4.6.5 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及生产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4.6.6 应设有生产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和常见毒物的检测机构,并定期监测,及时治理。

5 施工风、水、电
5.1 供风
5.1.1 空气压缩机站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机房内壁和屋顶宜采用吸声材料。
2 机房内设有排风降温设施,处于寒冷地区的空气压缩机站机房,还应设有取暖设备。
3 配有适量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 冷却水池周围设有防护栏杆。
5 维修平台和电动机机坑的周围应设有防护栏杆,栏杆下部应有防护网或板,地沟应铺设盖板。
6 设废油收集沟。
5.1.2 空气压缩机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压缩机进气口必须装有吸声消音器。
2 压力表、安全阀、调压装置等齐全灵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和标定。
5.1.3 储气罐必须设置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和标定。
5.1.4 供风管路布设在滚石、塌方等区域内时,应采用埋设或设置防护挡墙,并设有警告标志。在坡度大于15°的坡面铺设管路时,管道下应设挡墩支撑,明管弯段应设固定支墩。
5.1.5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供风,宜设有防雨、防晒棚等设施。
5.1.6 施工现场供风胶管应有防脱、防爆等措施。
5.2 供排水
5.2.1 水泵站(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基础稳固、岸坡稳定。
2 设有专门的值班工作房。
3 配备有防洪器材与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4 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
5.2.2 缆车式泵站的缆车轨道上端应设有行程限位装置,下端设有挡车装置,取水位置应设明显的停车标志。
5.2.3 浮船式泵站,必须采取囤船锚固措施,船上设有航标灯或信号灯。
5.2.4 蓄水池的布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地基稳固、边坡稳定、排水畅通。
2 设有指示灯、报警器等极限水位警示连锁装置。
3 水池和池间通道的边缘设有钢防护栏杆。
5.2.5 供水消毒设施场所,应设有紧急处理的中和水池,配有防毒器具。
5.2.6 给、排水管路采用柔性材料时应有防脱、防爆等措施。
5.2.7 施工现场排水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排水系统应有足够的排水能力和备用能力。
2 排水系统的设备应设独立的动力电源供电。
3 大流量排水管出口(如基坑排水等)的布设必须避开围堰坡脚及易受冲刷破坏的建筑物、岸坡等,或设置可靠的防冲刷措施。
5.3 供电
5.3.1 施工变电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设有避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2 设有排水沟、槽等设施,其坡度不应小于5‰。
3 室内变电设备周围设有净宽不小于1.0m的维护通道,室外配电装置区设有巡视小道。
4 变电站周围设有高度不低于2m的实体围墙或围栏。
5 通往室外的门外开,并配锁。
6 配有足量的防火用砂和相应灭火器材。
7 高压电气设备设有高度不低于1.7m、网孔宽度不大于40mm×40mm的栅栏或遮栏,并有安全警告标志。
8 设有专门的值班工作室。
5.3.2 施工变压器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设有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和带锁的门,并有警告标志。
2 采用柱式安装,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3 外壳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5.3.3 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开关箱等安装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各级配电盘(箱)的外壳完整,金属外壳设有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的保护接零。
2 装有漏电保护器。
3 设置防雨设施。
4 开关箱高度不低于1.0m。
5.3.4 施工用电线路架设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施工供电线路应架空敷设,其高度不得低于5.0m,并满足电压等级的安全要求。
2 配电干线电缆可采用埋地敷设,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铺设0.3m厚的细砂保护层。埋设电缆线路应设明显标志。
3 线路穿越道路或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时必须设有套管防护。管内不得有接头,其管口应密封。
4 在构筑物、脚手架上安装用电线路,必须设有专用的横担与绝缘子等。
5 作业面的用电线路高度不低于2.5m。
6 大型移动设备或设施的供电电缆必须设有电缆绞盘,拖拉电缆人员必须配戴个体防护用具。
7 井、洞内敷设的用电线路应采用横担与绝缘子沿井(洞)壁固定。
5.3.5 施工现场或车间内的变配电装置均应设置遮栏或栅栏屏护,并符合以下规定:
1 高压设备屏护高度不应低于1.7m,下部边缘离地高度不应大于0.1m。
2 低压设备室外屏护高度不应低于1.5m,室内屏护高度不应低于1.2m,屏护下部边缘离地高度不应大于0.2m。
3 遮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栅栏条间距不应大于0.2m。

6 土石方工程
6.1 土石方明挖
6.1.1 土石方明挖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作业区应有足够的设备运行场地和施工人员通道。
2 悬崖、陡坡、陡坎边缘应有防护围栏或明显警告标志。
3 施工机械设备颜色鲜明,灯光、制动、作业信号、警示装置齐全可靠。
4 凿岩钻孔宜采用湿式作业,若采用干式作业必须有捕尘装置。
6.1.2 在高边坡、滑坡体、基坑、深槽及重要建筑物附近开挖,应有相应可靠防止坍塌的安全防护和监测措施。
6.1.3 在土质疏松或较深的沟、槽、坑、穴作业时应设置可靠的挡土护栏或固壁支撑。
6.1.4 坡高大于5.0m,坡度大于45°的高边坡、深基坑开挖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清除设计边线外5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
2 修筑坡顶截水天沟。
3 坡顶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防护网,防护栏高度不得低于2m,护栏材料宜采用硬杂圆木或竹跳板,圆木直径不得小于10cm。
4 坡面每下降一层台阶应进行一次清坡,对不良地质构造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1.5 爆破施工应按GB 6722规定执行,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工程施工爆破作业周围300m区域为危险区域,危险区域内不得有非施工生产设施。对危险区域内的生产设施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 爆破危险区域边界的所有通道应设有明显的提示标志或标牌,标明规定的爆破时间和危险区域的范围。
3 区域内设有有效的音响和视觉警示装置,使危险区内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警示信号。
6.1.6 土石围堰拆除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水上部分围堰拆除时,应设有交通和警告标志,围堰两侧边缘应设防坍塌警戒线及标志。
2 围堰混凝土部分采用爆破拆除时,应符合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应进行覆盖防护。
3 水下部分围堰拆除,必须配有供开挖作业人员穿戴的救生衣等防护用品。
4 围堰水下开挖影响通航时,应按航道主管部门要求设置临时航标或灯光信号标示等。
6.2 土石方填筑
6.2.1 土石方填筑机械设备的灯光、制动、信号、警告装置齐全可靠。
6.2.2 水下填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截流填筑应设置水流流速监测设施。
2 向水下填掷石块、石笼的起重设备,必须锁定牢固,人工抛掷应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和应急施救措施。
6.2.3 土石方填筑坡面碾压、夯实作业时,应设置边缘警戒线,设备、设施必须锁定牢固,工作装置应有防脱、防断措施。
6.2.4 土石方填筑坡面整坡、砌筑应设置人行通道,双层作业设置遮挡护栏。
6.3 地下工程开挖
6.3.1 隧洞洞口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2 应及时清理洞脸,及时锁口。在洞脸边坡外侧应设置挡渣墙或积石槽,或在洞口设置网或木构架防护棚,其顺洞轴方向伸出洞口外长度不得小于5m。
3 洞口以上边坡和两侧岩壁不完整时,应采用喷锚支护或混凝土永久支护等措施。
6.3.2 洞内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松散、软弱、破碎、多水等不良地质条件下进行施工对洞顶、洞壁应采用锚喷、预应力锚索、钢木构架或混凝土衬砌等围岩支护措施。
2 在地质构造复杂、地下水丰富的危险地段和洞室关键地段,应根据围岩监测系统设计和技术要求,设置收敛计、测缝计、轴力计等监测仪器。
3 进洞深度大于洞径5倍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送风能力必须满足施工人员正常呼吸需要(3m3/人·分),并能满足冲淡、排除爆炸施工产生的烟尘需要。
4 凿岩钻孔必须采用湿式作业。
5 设有爆破后降尘喷雾洒水设施。
6 洞内使用内燃机施工设备,应配有废气净化装置,不得使用汽油发动机施工设备。
7 洞内地面保持平整、不积水、洞壁下边缘应设排水沟。
8 应定期检测洞内粉尘、噪声、有毒气体。
6.3.3 斜、竖井开挖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及时进行锁口。
2 井口设有高度不低于1.2m的防护围栏。围栏底部距0.5m处应全封闭。
3 井壁应设置人行爬梯。爬梯应锁定牢固,踏步平齐,设有拱圈和休息平台。
4 施工作业面与井口应有可靠的通信装置和信号装置。
5 井深大于10m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
6 施工用风、水、电管线应沿井壁固定牢固。
6.3.4 采用正井法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井壁应设置待避安全洞或移动式安全棚。
2 竖井上口应设可靠的工作平台,斜井下部设置接渣遮栏。
3 提升机械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限速装置、断绳保护装置和稳定吊斗装置。
6.3.5 采用反井法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反井下部井口应有足够的存渣场地,设有足够的照明。
2 出渣场地应设置安全围栏和警告标志。
3 利用爬罐、吊罐作业时,罐内应备有氧气袋。

7 基础处理
7.1 灌浆
7.1.1 灌浆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需要固定的钻机至少设有3个地锚,抗拔力不应小于钻机额定最大上顶力的1.5倍。
2 交叉作业场所,各通道应保持畅通,危险出入口应设有警告标志或钢防护设施。
3 斜坡施工应设有平整、牢固,安全系数不低于1.3的工作平台,且钻脚周边应有0.5m~1.0m的安全距离,临空面设有钢或混合防护栏杆,斜坡与平台间应设有通道或扶梯。
4 现场通风、照明良好,水源充足。
7.1.2 化学灌浆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有专门的各种材料堆放处所,明显处悬挂有“禁止饮食”、“禁止吸烟”等警告标志。
2 配有足量专用灭火器材。
3 配有足够供施工人员配戴的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等用具。
4 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7.1.3 灌浆皮管应确保灌浆压力的要求,且应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严防爆管伤人。
7.2 灌注桩、地下连续墙和振冲加固
7.2.1 冲击钻机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桅杆绷绳应用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丝绳,并辅以不小于φ75的无缝钢管作前撑。
2 绷绳地锚埋深不得小于1.2m,绷绳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大于45°。
7.2.2 钻机各重要部件应涂有相应警示标识颜色。
7.2.3 地下连续墙施工,槽口必须安全稳固,除钻头升降部位外,其余部位槽面应设有足够承载力的槽盖板。槽盖板与槽口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cm。
7.2.4 灌柱桩和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浇筑后,应设防护盖板或及时回填至地面。
7.2.5 振冲加固作业现场,应设有符合要求的吊车等出入通道,作业面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工作回转范围边缘应设有安全警告标志。

8 砂石料生产
8.1 破碎
8.1.1 破碎机械进料口部位必须设置进料平台,若采用机动车辆进料时,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平整、不积水、不应有坡度。平台宽度不宜小于运料车辆宽度的1.5倍,长度不宜小于运料车辆长度的2.5倍。
2 平台与进料口连接处必须设置混凝土车挡,其高度以0.2m~0.3m为宜,宽度不小于0.3m,长度不小于进料口宽度。
3 有清除洒落物料的措施。
8.1.2 破碎机械进料口除机动车辆进料平台以外的边缘,必须设置钢防护栏杆,栏杆外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0.8m的通道。
8.1.3 破碎机械进料口处设置人工处理卡石或超径石的工作平台,其长度应不小于1m,宽不小于0.8m,并和走道相接,周围设置防护栏杆。
8.1.4 破碎机械的进料口和出料口宜设置喷水等降尘装置。
8.1.5 破碎机的进料平台、控制室、出料口等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通道或扶梯。通道临空面高度大于2m时,应设置防护栏杆。
8.2 筛分
8.2.1 筛分机械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筛分楼应设置避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2 各层设备设有可靠的指示灯等联动的启动、运行、停机、故障联系信号。
3 设备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4 筛分设备前应设置长、宽不小于筛网长宽1.5倍的检修平台。
5 筛分设备各层之间应设有至少一个以上钢扶梯或混凝土楼梯,楼梯宽度应不小于0.8m,边缘设置防护钢栏杆。
8.2.2 筛分楼的进料口,宜设置洒水等降尘设备,振动筛宜采用低噪声的塑胶材料。
8.3 脱水与人工制砂
8.3.1 制砂机、洗泥机、沉砂箱周围应设有宽1m以上的通道。
8.3.2 螺旋洗砂槽、洗泥槽的上部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网。
8.3.3 应设置专用排水沟或排水管处理洗砂、洗泥等废水。
8.3.4 棒磨机转动筒体与行人通道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并设置防护栏(网)将通道与棒磨机隔开,装棒侧面宜设宽度不小于5m的工作平台。
8.4 输送
8.4.1 堆取料机械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行走轨道应平直,轨面纵向坡度应小于3%。
2 轨道设有可靠的夹轨装置。
3 设有启动、运行、停机、故障等音响、灯光联动警告信号装置。
4 轨道两端应设有弯轨止挡,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车轮半径。
8.4.2 皮带机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头架和尾架的主动轮、从动轮应设有防护栏或网等防护装置。采用防护栏时,栏杆与转动轮、电机等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并高于防护件0.7m以上。采用防护网时,网孔口尺寸不宜大于50mm×50mm。
2 地面设置的皮带机,皮带两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8m的走道。
3 架空设置皮带机时,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5m的走道,走道底板宜采取防滑措施,走道外侧应设有防护栏杆。
4 皮带的前后均应设置事故开关,当皮带长度大于100m时,在皮带的中部还应增设事故开关,事故开关应安装在醒目、易操作的位置,并设有明显标志。
5 长度超过60m皮带中部应设横过皮带的人行天桥,天桥高度距皮带不得小于0.5m。
6 设有启动、运行、停机、故障等音响、灯光联动警告信号装置。
8.4.3 架空皮带机横跨运输道路、人行通道、重要设施(设备)时,下部应设有防护棚,并符合以下要求:
1 棚面应采用木板、脚手板等抗冲击的材料,且满铺无缝隙。
2 防护棚覆盖面宽度应超过皮带机架两侧各0.75m,长度应超过横跨的道路两侧各1m。
3 防护棚设有明显的限高警告标志。
8.4.4 输料皮带隧洞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洞口应采取混凝土衬砌或上部设置安全挡墙等设施。
2 洞顶高度不应低于2m,围岩稳定。
3 皮带机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8m的通道。
4 洞内地面应设有排水沟,且排水畅通。

9 混凝土工程
9.1 模板工程
9.1.1 木模板加工厂(车间)应采取相应安全防火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1 车间厂房与原材料储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2 储堆之间应设有路宽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进出口畅通。
3 车间内设备与设备之间、设备与墙壁等障碍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4 设有水源可靠的消除栓,车间内配有适量的灭火器。
5 场区入口、加工车间及重要部位应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
9.1.2 木材加工机械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每台设备均装有事故紧急停机单独开关,开关与设备的距离应不大于5m,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2 刨车的两端应设有高度不低于0.5m,宽度不少于轨道宽2倍的木质防护栏杆。
3 应配备有锯片防护罩、排屑罩、皮带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装置,锯片防护罩底部与工件的间距不应大于20mm,在机床停止工作时防护罩应全部遮盖住锯片。
9.1.3 大型模板加工与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设有专用吊耳。
2 应设宽度不小于0.4m的操作平台或走道,其临空边缘设有钢防护栏杆。
3 高处作业安装模板时,模板的临空面下方应悬挂水平宽度不小于2m的安全网,配有足够安全绳。
9.1.4 滑模安装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操作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0.8m,临空边缘设置防护栏杆,下部悬挂水平防护宽度不小于2m的安全网,操作平台上所设的洞孔,应有标志明显的活动盖板。
2 操作平台应设有联络通信信号装置和供人员上下的设施。
3 提升人员或物料的简易罐笼与操作平台衔接处,应设有宽度不小于0.8m的安全跳板,跳板应设扶手或钢防护栏杆。
4 提升人员的机械与装置应执行10.5的规定。
5 独立建筑物滑模在雷雨季节施工时,应设有避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9.1.5 钢模台车的各层应设有宽度不小于0.5m的操作平台,平台外围应设有钢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下爬梯应有扶手,垂直爬梯应加设护圈。
9.2 钢筋工程
9.2.1 钢筋加工厂(车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有相应的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堆放场地。
2 电力线路电线绝缘良好,禁止采用裸线。
3 照明灯具设有防护网罩。
9.2.2 钢筋加工设备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备与墙壁、设备与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2 每台设备应设有独立的事故紧急停机开关和触电保安器,事故紧急停机开关应装设在醒目、易操作的位置,且有明显标志。
3 冷拉钢筋的卷扬机前及另一端应设置木防护挡板,其宽度不应小于3m,高度不小于1.8m,并设置孔径为200cm的观察孔,或者卷扬机与冷拉方向布置成90°,并采用封闭式导向滑轮。
4 冷拉作业沿线应设置宽度不小于4m,设置明显警告标志的工作区域。
9.2.3 钢筋除锈加工应有相应除尘设施,备有个体防尘用品。
9.2.4 在2m以上高处、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时,应搭设相应脚手架和马道平台,并配有安全带。
9.2.5 钢筋绑扎焊接施工中,要求电焊机接地可靠、电缆线绝缘良好并装有漏电保护器。
9.3 混凝土生产
9.3.1 制冷系统车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车间应设为独立的建筑物,厂房建材应用二级耐火材料或阻燃材料,并设不相邻的出入口不少于2个。
2 门窗向外开,墙的上、下部设有气窗。
3 配有适量的消防器材、专用防毒面具、急救药品和解毒饮料。
4 设备、管道、阀门、容器密封良好,有定期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和泄压排污装置。
5 设备与设备、设备与墙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5m,并设有巡视检查通道。
6 车间设备(设施)多层布置时,应设有上下连接通道扶梯。
9.3.2 拌和站(楼)的布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各层之间设有钢扶梯或通道,临空边缘设有栏杆。
2 各平台的边缘应设有钢防护栏杆或墙体。
3 各层、各操作部位之间应设有音响、灯光等操作联系和警告指示信号。
4 拌和机械设备周围应设有宽度不小于0.6m的巡视检查通道。
5 应设有合格的避雷装置。
9.3.3 拌和站(楼)应设防尘、降低噪声设施,设置有独立的隔音、防尘操作(控制)室。水泥、粉煤灰的输送进料、配料密封良好,无泄漏。
9.3.4 水泥和粉煤灰罐储存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罐体、管道、阀门严密,不泄漏。
2 罐顶部门盖设置不小于顶部面积二分之一的平台,平台周围设置栏杆和挡脚板,顶部平台至地面建筑物、道路设施之间应设置栈桥、扶梯。
3 罐内设有破拱装置和从顶盖垂直至下的爬梯。
4 袋装水泥拆包,应设置有效的除尘装置。
5 配有供作业人员使用的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9.3.5 拌和、制冷、储罐拆除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划定安全警戒区,封闭通道口应设专人监护。
2 上层拆除时,下方应设安全网。
3 现场应配备安全绳、灭火器、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
9.4 混凝土浇筑
9.4.1 混凝土仓面清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用电线路应使用木杆支撑,高度应不低于2.5m,严禁采用裸线或麻皮线,电缆绝缘良好,并装有事故紧急切断开关或触电保安器。
2 应设宽度不小于0.5m的人行通道、栈桥或简易木梯。
3 冲洗、冲毛等废水应集中排放。
4 砂罐、冲毛机等压力容器设备应经专业部门检验合格。
5 配有操作人员使用的防护面具、绝缘手套、长筒胶靴等防护用品。
9.4.2 混凝土浇筑平台脚手板应铺满、平整,临空边缘应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下料口在停用时应加盖封闭。
9.4.3 混凝土电动振捣器,必须绝缘良好,并装设有触电保安器。
9.4.4 振捣车、平仓机应有倒车音响装置、醒目颜色及灯光信号。
9.4.5 皮带机混凝土入仓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皮带机架设平稳、支撑稳固,伸缩机构灵敏可靠;皮带机的支撑柱不能以仓边模板为支撑基座;皮带机两端应设高度不小于0.5m的挡板。
2 进料斗周围设置宽度不小于1.2m的走道和平台,平台四周设有防护栏杆。
3 设有通向进料斗平台的通道、扶梯或爬梯。
9.4.6 水下混凝土浇筑平台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平台边缘应设有钢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2 平台与岸或建筑物、构件之间应设置经设计确定的交通栈桥,两侧设置钢防护栏杆。
3 应配有相应救生衣、救生圈等水上救生防护用品。
9.4.7 地下工程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用电设备的电源线路应绝缘良好,并装有触电保安器等保护装置。
2 可能发生坠落的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网和警告标志。

10 工地运输
10.1 水平运输
10.1.1 施工场内汽车运输道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道路纵坡度不宜大于8%,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2%;道路回头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m;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施工车辆宽度的1.5倍,单车道设有会车位置。
2 在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右侧应设有相应警告标志,叉路、施工生产场所设有指标标志。
3 高边坡路临空边缘应设有安全墩挡墙及反光警告标志。
4 弃渣下料临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3m,厚度不小于0.6m的石渣作为车挡.料口下料临边应设置混凝土车挡。
5 配有清扫、维护设备,保持路面完好、整洁、无积水。
6 有工程车辆、大型自卸车专用的停车和清洗车辆场地。
10.1.2 机动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车辆制动、方向、灯光、音响等装置良好、可靠,经政府车检部门检测合格。
2 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3 冰雪天气运输应配备有防滑链条、三角木等防滑器材。
4 油罐车等特种车辆按国家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并涂有明显颜色标志。
5 水泥罐车密封良好,不得泄漏。
6 工程车外观颜色鲜明醒目、整洁。
10.1.3 轨道机车的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路面不积水、积渣,坡度应小于3%。
2 机车轨道的端部应设有钢轨车挡,其高度不低于机车轮的半径,并设有红色警告信号灯。
3 机车轨道的外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0.6m的人行通道,人行通道为高处通道时,临空边应设置防护栏杆。
4 机车轨道与现场公路、人行通道等的交叉路口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或设专人值班监护。
5 机车隧洞高度不低于机车以及装运货物设施高度的1.2倍,宽度不小于车体以及货物设施最大宽度加1.2m。
6 设有专用的机车检修轨道。
7 通信联系信号齐全可靠。
10.1.4 场内公路、铁路、水路运输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执行。
10.2 垂直运输
10.2.1 各种起重机械必须经国家专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10.2.2 起重机械运行空间内不得有障碍物、电力线路、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空间边缘与建筑物或施工设施或山体的距离应不小于2m,与架空输电线路的距离符合表4.5.10的规定。
10.2.3 起重机械设备移动轨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距轨道终端3m处应设置高度不小于行车轮半径的极限位移阻挡装置,设置警告标志。
2 轨道的外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5m的走道,走道平整满铺。当走道为高处通道时,应设置防护栏杆。
3 轨道外侧应设置排水沟。
10.2.4 起重机械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起重机械应配备荷载、变幅等指示装置和荷载、力矩、高度、行程等限位、限制及连锁装置。
2 操作司机室应防风、防雨、防晒、视线良好,地板铺有绝缘垫层。
3 设有专用起吊作业照明和运行操作警告灯光音响信号。
4 露天工作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应装有防雨罩。
5 吊钩、行走部分及设备四周应有警告标志和涂有警示色标。
10.2.5 门式、塔式、桥式起重机械安装运行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有距轨道面不高于10mm的扫轨板。
2 轨道及机上任何一点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3 露天布置时,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避雷接地电阻应不大于30Ω。
4 桥式起重机供电滑线应有鲜明的对比颜色和警示标志。扶梯、走道与滑线间和大车滑线端的端梁下应设有符合要求的防护板或防护网。
5 多层布置的桥式起重机,其下层起重机的滑线应沿全长设有防护板。
6 门、塔式起重机应有可靠的电缆自动卷线装置。
7 门、塔式起重机最高点及壁端应装有红色障碍指示灯和警告标志。
10.2.6 轮胎式起重机械在公路上行走还应符合机动车辆的有关规定。
10.2.7 使用扒杆式起重机、简易起重机械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按施工技术和设备要求进行设计安装使用。
2 安装地点应能看清起吊重物。
3 制动装置可靠且设有排绳器。
4 设有高度限制器或限位开关。
5 开关箱除应设置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外,还应设置隔断开关。
6 固定扒杆的缆风绳不得少于四根。
7 吊栏与平台的连接处应设有宽度不小于0.5m的走道,边缘设有扶手和栏杆。
8 卷扬机应搭设操作棚。
10.3 缆机运输
10.3.1 缆机必须经国家专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10.3.2 缆机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主副塔架、缆索吊物的运行空间与输电线路的距离应符合4.5.10的规定。
2 主副塔架、行走机构边缘与山体边坡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5m,不稳定的边坡应有浆砌石或混凝土挡墙或喷锚支护等护体。
3 有长、宽均不小于20m的拆装、检修场地。
4 轨道栈桥混凝土平台边缘临空高度大于2m时,轨道的外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1m的走道,临空面设有防护栏杆。
5 钢轨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 轨道两端应设有坚固且高度不低于1m的止挡设施。
10.3.3 缆机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有从地面通向缆机各机械电气室、检修小车和控制操作室等处所的通道、楼梯或扶梯。
2 设有两套以上的通信联络装置和统一音响、灯光指挥信号。
3 主副塔水平移动位移极限、吊钩上升和下降高度极限、检修小车水平移动极限等各种控制限制装置应齐全有效。
4 设有可靠的防风夹轨器和扫轨板。
5 设有专用照明电源和可靠的工作行灯。
6 主副塔的最高点、吊钩等部位应设有红色信号指示灯或警告标志。
7 避雷装置可靠,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8 设有单独的操作、值班工作室,工作室视线开阔,照明良好,铺有绝缘垫。
9 主副塔机器房、开关控制室、值班室等处所应配有足量的灭火器材。
10 缆机检修小车工作平台四周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2m的钢防护栏杆,底部四周有高度不小于0.3m挡脚板,平台底部满铺,不得有孔洞,并备有供检修作业人员使用的安全绳。
10.4 大型起重机械拆除
10.4.1 塔式、门式、桥式和缆索起重机等大型起重机械,在拆除前应根据施工情况和起重机特点,制定拆除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10.4.2 大型起重机械的拆除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拆除现场周围应设有安全围栏或用色带隔离,并设置警告标志。
2 拆除空间与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4.2.15的规定。
3 拆除工作范围内的设备及通道上方应设置防护棚。
4 设有防止在拆除过程中行走机构滑移的锁定装置。
5 不稳定的构件应设有缆风钢丝绳,缆风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5,与地面夹角应在30°~40°之间。
6 在高处空中拆除结构件时,应架设工作平台。
7 配有足够安全绳、安全网等防护用品。
10.5 载人的提升机械与装置
10.5.1 施工现场载人机械传动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采用慢速可逆式卷扬机,其升降速度不应大于0.15m/s。
2 卷扬机制动器为常闭式,供电时制动器松开。
3 卷扬机缠绕应有排绳装置。
4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10.5.2 提升钢丝绳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4。
2 钢丝绳上10倍直径长度范围内断丝根数不得大于总根数的5%。
3 钢丝绳绳头宜采用金属或树脂充填绳套,套管铰接绳环,套筒箍头紧固绳环固定。
4 钢丝绳卷绕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数不得小于3圈,绳头在卷筒上固定可靠。
10.5.3 采用绳卡固定钢丝绳应符合表10.5.3的规定,其绳卡间距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头距安全绳卡的距离不得小于140mm,绳卡安放在钢丝绳受力一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置绳卡。

10.5.3 钢丝绳绳卡选用表
10.5.4 使用滑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滑轮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名义直径之比不得小于40。
2 滑轮绳槽圆弧半径应比钢丝绳名义半径大5%~7.5%,槽深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
3 钢丝绳进出滑轮的允许偏角不得大于4°。
4 吊顶滑轮和导向滑轮固定可靠。
10.5.5 载人吊笼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根据施工需要,吊笼的承载能力按每人100kg进行吊笼结构强度设计。
2 吊笼顶部设计强度在任一0.4m2的面积上应能承受1500N载荷的作用。
3 吊笼内空净高不得小于2m,吊笼每人占据的底面积不得小于0.2m2,设置水平拉门,其高度应不低于1.95m,并设有可靠的锁紧装置。
4 吊笼内应有足够的照明,吊笼外安装滚轮或滑动导向靴。
10.5.6 钢构井架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10.5.7 升降吊笼必须在导轨上运行,导轨应能承受额定重量偏载制动以及安全装置动作时产生的冲击力并附着牢固。
10.5.8 载人提升机械应设置以下安全装置,并保持灵敏可靠:
1 上限位装置(上限位开关)。
2 上极限限位装置(越程开关)。
3 下限位装置(下限位开关)。
4 断绳保护装置。
5 限速保护装置。
10.5.9 载人提升机械运行出入口处,应明示安全操作规程和限载规定,并设置信号和通信设施。

11 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
11.1 金属结构制作
11.1.1 生产厂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行走通道,其宽度不得小于1m,两侧用宽80mm的黄色油漆标明,通道内不得堆放物品。
2 架空设置的安全走道,底板为防滑钢板,临边应设置带有挡脚板的钢防护栏杆。
3 厂区内应布设有接地网,各用电设备、电气盘柜的接地或接零装置应与接地网可靠连接,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 车间及操作场所照明充足,照明灯具应设有备用电源,或在值班岗位附近、主要通道、楼梯、进出口处设置自动应急灯等。
11.1.2 金属结构制作机构设备、电气盘柜和其它危险部位应悬挂安全标志。
11.1.3 焊接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焊机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2 大型电焊作业宜进行隔离,设置电焊防护屏,屏高应不低于1.8m。
3 焊接现场配备足够的通风、排烟设施,有害烟尘浓度应符合表4.6.2的规定。
4 露天拼装焊接时,应搭设防雨棚。
5 高处焊割作业点的周围及下方地面上火星所及的范围内,应彻底清除可燃、易爆物品,并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11.1.4 氧气、乙炔集中供气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氧气和乙炔管路在室外架设或敷设时,应按规定设置接地系统。
2 氧气和乙炔管路与其它金属物之间绝缘应良好。
3 供气间应使用防爆电器。
4 配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
5 贮气罐、气包等应定期检验,作好标识。
6 氧气、乙炔使用区域应设置通风设施,防止气体聚集;乙炔总管及各分管的出气口应装防回火装置。
11.1.5 氧气瓶、乙炔瓶在罐装、搬运、储存、使用中的安全防护,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11.1.6 金属加工设备防护罩、挡屑板、隔离围栏等安全设施应齐全、有效,有火花溅出或有可能飞出物的设备应设有挡板或保护罩。
11.1.7 探伤作业应作好防射线辐射措施,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各类射线检测仪器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
2 现场X射线探伤作业时,应划定安全区域、悬挂明显的警告标志。
11.1.8 喷砂除锈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1 除锈设备应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
2 设有独立的排风系统和除尘装置。
3 操作人员应佩戴护目镜、防尘面具和带有空气分配器的工作服。
4 喷砂室应设有用不易碎材料制成的观察窗,室内外均应设控制开关,并设有声、光等联系信号装置。
5 粒丸回收地槽应设有上下扶梯、照明和排水设施等。
6 电动机的启动装置和配电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11.1.9 油漆、涂料涂装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涂料库房应配备相应灭火器和黄砂等消防器材,并设有明显的防火安全警告标志。
2 工作现场宜配置通风设备或温控装置。
3 配有供操作人员穿戴的工作服、防护眼镜、防毒口罩或供气式头罩或过滤式防毒面具。
4 喷漆室和喷枪应设有避免静电聚积的接地装置。
11.2 金属结构安装
11.2.1 安装施工现场必须照明充足,并符合以下要求:
1 现场应有足够的光源。
2 潮湿部位应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
3 应设有带有自备电源的应急灯等